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采集。情节严重的,可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