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由于建设活动导致风景名胜区内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以及周围植被、水体、地形地貌受到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责令赔偿损失,可并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