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