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按风景资源价值和环境保护需要实行分级保护。保护范围由其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据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界定,并沿界设立界标,明确具体界区。风景名胜区景区入口处和主要景物、景点应当设置保护说明和醒目的保护标志牌。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