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第二十五条有效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进行建设活动,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及周围植被、水体、地形、地貌等。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植被和环境原貌。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