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第二十四条有效风景名胜区的建设项目,其选址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其他手续。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