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第二十三条有效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不得违反规划建设与景观和游览无关或者破坏景观、妨碍游览的项目和设施。在风景名胜区景观、景点集中的游览地和自然环境保留地内,不得建设娱乐、食宿、生活以及其他大型工程设施。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