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风景名胜区经审定公布后,总体规划获得批准前,不得在景区内新建永久性设施。临时建设项目如影响规划的实施,破坏景区的生态环境和景区景观时,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风景名胜区设立前已有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凡不符合规划,破坏景观、景物,妨碍游览活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或者迁移,所需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