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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

第二十一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开发、建设活动应当根据已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建设项目的布局、造型、高度、体量、风格和色彩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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