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规划经审批公布后,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具有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生效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如确需对规划作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