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按审批权限审批,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在审批从事旅游业务的旅客运输船舶时,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水路运输发展规划规定的客运能力核发经营许可证件。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