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开业、变更、停业和歇业第八条已修改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种类、项目和范围相适应的设施、设备、资金和专业人员等条件。具体条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