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开业、变更、停业和歇业第十条已修改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对申请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并发放经营许可证件。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