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路运输服务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不得独立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服务业务。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