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有权对水路运输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并有权制止、纠正和处理水路运输违法行为。

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的执法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挠。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