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有权对水路运输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并有权制止、纠正和处理水路运输违法行为。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的执法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挠。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