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章 旅客、货物运输第十九条已修改水路旅客运输航线、停靠站点应当向社会公告,不得擅自取消或者变更。需要取消或者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