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旅客应当持有效船票乘船,遵守国家有关乘船规定。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船票载明的船名、航次、时间和席位运送旅客。经营者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航次或者退票。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