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章 旅客、货物运输第十八条已修改旅客、货物运输船舶应当向交通主管部门申领船舶营业运输证,并随船携带。旅客、货物运输船舶被吊销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自吊销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重新申领。旅客、货物运输船舶过户、转籍,应当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旅客、货物运输船舶应当在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范围内营运。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