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章 旅客、货物运输第十七条已修改旅客、货物运输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船舶、报废船舶从事水路旅客、货物运输。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