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自接到开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发给经营许可证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