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办理报建手续;

(二)有满足勘察、设计要求的资料和勘察、设计说明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