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发包管理第八条有效发包建设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二)有与该工程建设相应的资金,并能承担工程价款的支付责任;(三)有与发包的建设工程相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不具备前款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代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