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权限或者不按资格条件审批资格证书的;(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索贿、受贿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还要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相应的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