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权限或者不按资格条件审批资格证书的;

(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索贿、受贿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还要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相应的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