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计算机软件及其所持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剽窃、抄袭。未经原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出售、转让、重复使用。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