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章 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配合工程施工,说明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解决施工中因工程勘察设计而引起的技术问题,参加投产试运行、工程竣工验收。重大、复杂的工程应当按规定派驻现场设计代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