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