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章 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工程建设中需要修改工程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经原设计单位同意,也可以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等级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修改设计文件的工程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文件修改部分的质量负责。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