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章 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由具有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必须标明编制单位的名称、资质证书等级、编号,有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勘察设计人员及相应专业的注册执业人员签字,并加盖注册人员执业专用章及国家规定的必须加盖的其他印章。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