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章 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推荐淘汰和不合格产品,不得指定使用特定单位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