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章 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应当按程序分阶段进行,达到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所规定的质量要求。工程勘察阶段划分应当与工程建设实际需要相适应,符合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等要求。工程设计阶段分为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城市大型民用建筑工程及技术要求较高的中小型民用建筑、城市雕塑等还包括方案设计阶段。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