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七章 种子的行政管理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农业主管部门在种子的行政管理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违法生产、经营场所实施检查;(二)查阅、复印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它有关资料;(三)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