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农业主管部门在种子的行政管理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违法生产、经营场所实施检查;

(二)查阅、复印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它有关资料;

(三)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