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七章 种子的行政管理第四十条已修改农业主管部门与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必须分开。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