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无相应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者提供主要农作物亲本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收回,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