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承印种子包装物、标签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向委托印制者索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检疫证明以及与需要印制内容相关的证件和证明,并按相关证件和证明的有关内容印制,无相关证件和证明的,不得承印。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