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可以在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其种子。委托双方必须签订载明代销的品种、数量、期限及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的代销协议书,受委托方凭代销协议书和委托方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方可代销种子,并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禁止超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范围委托代销种子。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