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种子经销双方签订种子购销合同后,应严格履行。

种子购销双方对成交的每批可封存的种子,应当共同取样封存,各自保留样品,所封存样品保存到该批种子用于生产收获无疑议之后。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