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其具体管理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