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自治区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直接申请自治区级审定或者国家级审定。未经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