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章 品种选育和审定第十五条已修改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需要和市场需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科研、教学、生产单位进行。鼓励单位和个人选育和开发农作物新品种。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