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第八条有效统计检查机构的职责是:(一)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揭发、检举、处理统计违法行为;(二)受理群众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三)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意见;(四)对实施统计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