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在其编制限额内设置统计检查机构和专职统计检查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可以在其编制限额内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统计检查员,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监督检查本部门的统计法规实施情况。乡镇(街道)统计人员在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下开展统计检查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