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第六条有效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统计法律、法规,不得授意、指使、胁迫统计人员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各级人民政府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进行奖励和惩罚需要使用的统计资料,应当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或核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