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