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设区的市、县(市)级基础测绘项目包括:

(一)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加密、复测与维护;

(二)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本行政区域内区域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立、维护和更新;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