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自治区级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为五至十年。

设区的市、县(市)级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由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