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完成换届选举。逾期未完成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完成换届选举。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