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在任期内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前款所列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其移交,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协助。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