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二)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

(三)不再具备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任职期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