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三十一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一)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提出辞职的;(二)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三)不再具备履行职责能力的;(四)任职期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五)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