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为3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应在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不得超过2年。探矿权人逾期不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注销。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